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 218件代表议案获有效处理******
中新网济南1月12日电(吕妍)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新闻发布会12日在济南召开。记者现场获悉,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该省人大代表围绕全省各方面工作提出议案218件、建议4756件,总量大幅增长,分别是上一届的4倍和2倍,代表们提出的218件议案均得到有效处理。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组组长、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牛保平表示,从代表议案处理情况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及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将代表议案处理纳入重要议事议程,与立法、监督、调研等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代表们提出的218件议案均得到有效处理。
牛保平称,218件议案中的72件议案涉及40个立法项目,已经审议通过,比如常委会制定的优化营商环境、人才发展促进、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公共法律服务等地方性法规,大量采纳和吸收了代表所提议案中的合理化建议。27件议案涉及的监督项目也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形式,积极予以推进落实,并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广泛参与有关活动,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牛保平说,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看,代表所提问题当年内得到解决的达到40%。“代表建议的高质量办理,得益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一委两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牛保平介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审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常委会重点督办的200余件代表建议办结率、沟通率、满意度均达到100%。“一府一委两院”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办理工作,在更高层次上推动代表建议落实落地。
此外,在依托代表建议信息化办理平台强化日常调度督促的同时,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探索建立了常委会领导重点督办、专门委员会归口督办、省委省政府督查办协同督办、代表工作部门常态督办、人大代表参与督办、承办单位内部督办的“大督办”工作机制,以多层次、全过程的督办体系,打通代表建议落实“最后一公里”。
山东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副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刘治敏在发布会上介绍说,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于1月13日上午在济南开幕,1月18日上午闭幕,会期5天半。会议共有15项议程,涉及听取和审议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内容。(完)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