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内蒙古杭锦旗:组建暖心服务小分队******
【抗疫中,我们众志成城 】
“您有一份‘爱心药’,请注意查收!”近日,内蒙古杭锦旗伊和乌素苏木全体党员为新冠病毒感染者上门服务,这样的暖心场景在杭锦旗76个嘎查村、13个社区随处可见。各嘎查村、社区成立暖心服务小分队,第一时间将爱心防疫物资送到困难群众手中。
新年伊始,杭锦旗充分发挥嘎查村(社区)党组织牵头统筹作用,以党群服务中心(站)为阵地,整合嘎查村(社区)党员干部、驻村第一书记、机关企事业单位包联干部、业主委员会成员等支援力量,组建560支暖心服务小分队,通过联系走访、送医送药、代购代办等,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你好,我在外地,这几天回不去,我父亲今年81岁,独自在家,想打加强针,你们能不能上门给打一下?”育才社区暖心小分队接到居民电话求助后,第一时间组织社区医务人员上门为民中A区的老人接种加强针。“家里的老人‘阳’了,开始发烧,我们子女都在外地,实在没办法,于是给村里发了求助信息。没想到1小时以后,支书就带着‘爱心防疫包’上门了,实在太感谢了!”这是发生在锡尼镇胜利村的暖心一幕。
随着防疫政策的调整,连日来,感冒药、退烧药的保供压力持续增大,为缓解群众的燃眉之急,杭锦旗在每个嘎查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都设置了“共享药箱”,采取嘎查村(社区)采购一批、居民捐赠一批的形式筹集药品,并明确专人登记、调配。通过循环使用和补充,真正让有需要的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共享药箱”一经推出,就得到广大群众的积极响应,在全旗各嘎查村(社区)形成浓厚的互帮互助氛围。
(光明日报记者 高平 王潇)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